东南大学关于规范管理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校通知【2006】146号)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5浏览次数:481

东南大学关于规范管理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

2006108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教技发[2006]1号《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保证我校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东南大学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1、通过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依托大学科技园迸一步加大和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力度和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和撤出机制,使学校的教学、科研与科技产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促进教学、科研与科技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为区域经济作出贡献。

二、管理体制

3、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加强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管委代表学校行使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股东会职权。

改变以行政管理模式管理企业、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组建学校唯一的、法人独资性质的资产公司,明确资产公司作为学校投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经上级部门批准,将学校投入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依法无偿划转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企业和其它对外投资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公司对学校投入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资产公司依法组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管委代表学校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管委(学校)负责,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资产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责任,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4、对学校所有全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产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资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三、组织机构

5、学校成立的“东南大学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学校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主要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改制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协调政府及学校相关部门支持学校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工作,确保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进行。领导小组下设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

四、清产核资

6、对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明确清产核资范围,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申请清产核资立项;由领导小组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制定清产核资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操作方案;学校和企业进行账务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双方据实进行账务调整,并将专项审计报告和清产核资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学校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资产损失、非经营性资产占用、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资产公司组建

7、按照教育部(教技发[2006]号)《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由领导小组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制定资产公司组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资产公司将依法分批划转学校投入到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资产,并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与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和财务分开,资产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经营和法律等风险。

六、全资企业改制

8、学校全资企业的改制工作由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和相关企业共用制定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堆;聘请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国资部门备案;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报告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将未办理学校对相关企业投资审批手续的资产划归学校,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作为学校或资产公司对改制企业的投入,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的企业承接;办理产权、工商管理等方面的变更手续,重组改制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原企业的注销手续。

七、部分企业注销

9、部分企业的注销由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和相关企业共同制定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请中介机构对注销企业进行审计;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报告对相关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将未办理学校对相关企业投资审批手续的资产划归学校,由学校

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企业的剩余资产由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委派的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并报领导小组核准;及时办理产权、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注销手续。

八、企业的人事管理

10、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规范用工。

11、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改制企业竞聘上岗工作,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办理。在企业工作期间,服从企业管理,享受企业待遇,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同社会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保险金。退休时回学校按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集体人员在改制企业竞聘上岗工作期间,服从企业管理,享受企业待遇,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劳动服务机构,改制企业应向学校劳动服务机构缴纳管理费用和依照社会保险标准的保险金。

在改制企业中未能上岗、在学校也未能及时找到工作岗位的事业编制固定人员可将人事关系转到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和集体所有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参照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办法解决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并依照规定积极妥善地推荐应聘岗位。

企业合同制职工原则上在改制企业竞聘上岗工作。不能上岗人员和因企业关闭而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将解除或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学校委派事业编制人员专职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其职级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职级不挂钩,已有学校现任职务的确定为相应职级的正、副处级调研员或正、副主任科员。

12、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公司法》和《东南大学在职人员担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管理条例(试行)》办理。

九、投资行为的管理

13、经管委成员,资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资产公司派往所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资产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4、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加强监督管理。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对外投资等审批手续。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办学经费等非经营性资产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学校不得为企业贷款和其它金融活动提供担保。

15、学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投资,院、系、部、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将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程序和利益分配等规定执行,并通过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和管理。

16、校级领导除在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学校控、参股企业兼职,在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学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

17、新组建的学校控、参股企业,除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东南大学”、“东大”、“SEU”名称。对现在冠用校名的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企业改制时使用和“东大”相关的企业名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并合法办理产权占有和工商登记手续。

十、其他

18、在资产公司建立前,产业的管理工作仍按原体制和办法照常进行。资产公司建立后,原产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将做出相应的调整。

19、以往的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学校其它非科技型企业的改革、改制及规范化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校通知【2006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