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6浏览次数:974

东南大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校院(系)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系)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

    院(系)党组织的工作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定,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至五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等委员。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院(系),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院(系)规模比较小、没有发展学生党员任务的可以成立直属党支部。院(系)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第五条  院(系)党委(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党章的要求,按期换届,选举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

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讨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合理设置党支部,注意培养和推选党性强、模范作用好、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有计划地对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定期召开支部书记会议,研究和部署支部工作;对党支部工作有明确的思路和具体的工作规范,建立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支部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不断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齐抓共管,不断增强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院(系)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保证学校和院(系)决定的实施。

负责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关心师生员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师德与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领导,帮助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离退休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重视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关心他们的建设,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退休教职工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老同志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及人事调配、奖惩、招生、就业等。

第十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以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岐,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八条  在对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决定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二十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除必须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东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熟悉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校党委任命。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党员行政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的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的职务不是终身的,可以变动或解除。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学习制度。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努力提高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六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党组织要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支持并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巩固和发展党群关系。

第二十七条  坚持会议制度。院(系)党组织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主要议题: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3、讨论和研究有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4、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的重大议题,研究如何加强和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和研究学生工作。

6、讨论党员发展、党内的奖励和处分等。

7、讨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8、讨论其它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院(系)党的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同时吸收不是委员会成员的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参加,坦诚地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认识,增强团结,提高领导水平。

第二十九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党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院(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机关、后勤、直属单位、产业等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南大学党总支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