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暂行规定 (东大委[2006]70号)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4浏览次数:880

东南大学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暂行规定 

 (东大委[2006]70号)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校领导、副处(直属单位副高)以上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包括:
(一)本人经济收入情况,包括: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科研所得;5、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6、兼职报酬;7、股票收入(含内部职工股);
(二)本人纳税和捐赠情况;
(三)本人在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兼职(含名誉职务)情况;
(四)本人学位、学历、职称变动情况;
(五)本人受奖惩情况;
(六)本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七)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情况;
(八)本人住房变化情况;
(九)本人使用公车和自购汽车情况;
(十)本人收受礼品、礼金、回扣及处置情况;
(十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十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十三)配偶从业、出国出境、遵纪守法等重要情况;
(十四)子女涉外婚姻、住房变化、从业、出国出境、遵纪守法等重要情况;
(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
(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十七)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之内填写《东南大学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进行集中填报《东南大学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一次,所列有关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领导干部填写的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须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一次领导班子会议(包括民主生活会)上作口头说明,必要时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要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受理领导干部报告,发现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该报告人纠正,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和纪委。校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学校纪委负责在每年4月底前转报中共江苏省教育纪工委。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纪检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八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