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办企业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必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反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校办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确保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三条 校办企业应在投资、财务、供销、人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相互制约,杜绝漏洞。
第四条 校办企业因业务需要必须支付的招待费用,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准巧立名目,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馈赠高价礼品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企业负责人对“特支费”的使用,要从严掌握,并立帐备查。校办企业从业人员不准在企业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校办企业在经营和销售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回扣”问题的规定。对于对方给予的“回扣”,不准暗中接受,必须如实上交入帐,列入企业收入,不允许占为己有或私分。不准购销假、冒、伪、劣商品。
第六条 校办企业奖酬金分配应遵循与效益和贡献挂钩的原则,公平合理,有章可循,并如实记账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奖酬金的确定,应向主管部门领导请示汇报。
第七条 校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截留学校收入;不准无偿占用校产擅自搞创收;不准私购收据,自列收支。
第八条 校办企业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者,将酌情处理。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经营实体。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