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大委〔2011〕35号)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4浏览次数:1724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大委〔2011〕35号)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院(系)等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东       南       大      学 
                                                                                                                            2011年6月29日

 

 
    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五)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等;
(六)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七)校园建设规划和校办产业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等;
(八)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十)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对外投资等;
(十二)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十三)校级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等重要人事任免、安排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有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事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四)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五)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六)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的调整;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985工程”、“211工程” 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除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正常工资类支出、校内单位转款、在开户行的正常存款等,以及在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相关领导小组负责的支出外,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一次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四)重大捐赠;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校财务预算计划等事项,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听取意见;
(四)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学校决策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
第九条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享有表决权。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常委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以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七)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八)凡前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九)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报告。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十一)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院(系)等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上报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层领导班子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将把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东南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1 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