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党工委 资产经营管理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4浏览次数:812

产业党工委  资产经营管理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为推进东南大学产业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属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教监厅函[2012]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有关要求,参照《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东南大学产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涉及产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产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东南大学产业改革发展稳定局和广大产业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东南大学的重要决定及重大措施;

(二)全资控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东南大学全资、控股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四)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离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融资与担保、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学校产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方(上级单位)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产业范围内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有关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的重要事项;

(十)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相关事项;

(十一)产业员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产业层面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十三)产业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资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委派会计等重要人员的推荐;

(二)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人员获得高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或推荐;

(三)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撤销职务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

(四)全资控股企业中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事关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项目,以及对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设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安排和实施。包括以下事项:

(一)与地方政府共建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经营性房地产的修缮、改造(建)项目;

(四)全资控股企业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五)全资控股企业计划外追加的重大融资、担保项目;

(六)全资控股企业计划内投资项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

(七)全资控股企业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

(八)全资控股企业承接的大型活动安排;

(九)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指超出产业领导及全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向银行等融资机构借贷与还贷;

(四)企业对外以现金投资,购买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

(五)对外超过10万元的大额度捐赠、赞助;

(六)对外超过10万元以上的股东资产投资与报废;

(七)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产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产业党工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资产经营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资产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第八条  产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东南大学关于校办产业的管理规定划分,必要时,上级决策机构可以授权下级决策机构决策相关事项,也可以要求下级决策机构将决策事项提交本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但是,下级决策机构不得越权决策应当由上级决策机构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  事关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学校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全资控股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离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融资与担保、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学校产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产业范围内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等重大事项或重大项目,以及全资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委派会计等重要人员的推荐,以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以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  涉及产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产业高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或推荐,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撤销职务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全资控股企业中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等重要工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产业党工委会议、书记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东南大学的重要决定及重大措施,产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相关事项,企业改制,经营性房地产的定价、修缮、改造(建)等重大事项,主要以资产经营管理处处长办公会或产业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决策。

第十一条 全资控股企业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方式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以及不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所决议事项、表决经过及表决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档案留存。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产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产业领导直接提出或者由全资控股企业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列为议题。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五)集体决策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产业主要领导有权作最后决定。

(六)凡前次集体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报告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九)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性论证材料等。在不泄密的前提下,议题书面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报至各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企业行政部门负责会议通知,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位有效。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决定。

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决策形式,原则上不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产业各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追认。

3、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因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由会议主要领导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四、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决策作出后,需要向主管部门或出资方(上级单位)报告、备案或报批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产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产业党工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全资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还须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产业党工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产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产业领导班子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分解任务和督办落实,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明确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产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产业领导班子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产业党工委、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审议、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