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校经资〔2011〕9号)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5浏览次数:2761

东南大学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条:为规范我校校办产业管理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办产业工作应当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以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与国家校办产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转化平台,为学校学科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通称为校办企业),资产公司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经资委是校办企业的综合管理机构,对校办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办事机构为东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6人,由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管理和决策需要,经资委可下设财经事务咨询委员会、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等专业性咨询机构,专门为经资委讨论重大、疑难投资事项提供专业性意见。

第六条:学校通过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建设,按照学校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投资企业的模式,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学校投与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七条:学校将所持有的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

根据需要,学校可将其投资形成的其他经营性资产授权资产公司代为管理。

第八条:学校鼓励发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允许并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依法持股。

第九条: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经资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学校提出拟任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二)        审议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每年度向资产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四)        审核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国有资产重大变动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        向资产公司推荐拟任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人选。

(六)        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        核准并考核资产公司保值、增值和上交利润指标。

(八)        核准资产公司负责人考核、薪酬和奖励方案。

(九)        定期向学校汇报校办产业管理情况。

(十)        校办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特别重大的投资决策、国有资产重大变动等事项,经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对校办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权限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精神。

(二)                积极推进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办企业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                负责制定学校企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校校办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                负责校办企业申办、合并、变更和撤销的初审,为经资委决策提供依据。

(五)                积极推进校办企业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校办企业产学研相结合。

(六)                组织校办企业各类人员的廉政教育、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改革研讨,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                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做好在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年终考核;

(八)                配合学校审计处做好校办企业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                归口管理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协调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

(十)                负责协调企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布置学校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为校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      协助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做好科技园平台建设工作;

(十二)      完成学校及经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法人实体,根据公司法及校办企业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二)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合资源,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就业市场开拓,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高新企业。

(三)        根据投资的企业情况,负责推荐和委派董事、监事人选,负责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工作咨询和业务实绩考核评估。

(四)        组织公开招聘、推荐、考察、考核企业经营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五)        负责制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

(六)        审批校办企业的财务制度,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汇总各企业的财务报表,汇总分析企业经营状况。

(七)        审议批准校办企业的章程修订、改革方案、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 

(八)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办企业章程规定需要由资产公司负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              自觉接受反腐倡廉教育,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廉洁自律。

(三)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汇报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制度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四)              正确处理学校、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确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实现预定的利润上交任务,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              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防火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责任事故。

(七)              做好本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合并、注销与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校办企业,应当由发起人向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资产公司投资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校办企业的设立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二)        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        企业主要业务与学校学科及专业优势紧密结合

(四)        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及市场需求。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经批准后,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学校或资产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合并:

(一)                 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二)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问题的;

(三)                 不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供财务报表,不接受上级单位的合理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                 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利益有严重冲击,对教学、科研有严重干扰,经警告不改正的;

(五)                 学校从校企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进行调整的;

(六)                 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七)                 出现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或合并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校办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或合并时应首先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申请报告应逐级上报资产公司或学校,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一)        企业解散撤销或申请合并的原因;

(二)        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三)        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四)        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五)        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校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程序如下:

(一)        由校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        经由资产公司审核同意,提出处理方案,报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

(三)        经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经资委讨论决定;

(四)        经资委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向资产公司下发文件,同意该校办企业注销或合并;

(五)        资产公司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形式同意该校办企业注销或合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校办企业的清算工作,并办理税务、工商等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办企业中学校在编人员的人事管理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配合学校人事处,对校办企业学校编制人员工资、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办企业的总经理须为专职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因市场化需要也可以社会公开聘任,学校鼓励校办企业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

总经理有权推荐副职,经过有关考核程序后由校办企业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的定编、聘用和辞退,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由校办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在编职工,在校办企业上岗工作期间,享受企业工资待遇(保留学校档案工资),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并不改变,退休后按照老人老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校办企业薪酬体系应当实行学校编制职工与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六条: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办企业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帐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校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成本利润等。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董事会有权向校办企业委派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需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校办企业须按照学校及资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月报表,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或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其他部门给予协助。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企业经营状况年度审查制度,资产处、资产公司应当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校办企业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分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校办企业不得为非校办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校办企业向银行贷款或校办企业间的借款或担保须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有权决策的机构批准。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保管好企业信息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信息档案包括:

(一)                 企业管理档案:企业申请设立、注册、变更、重组、联营、注销文件以及经营合同、协议书等。

(二)                 企业人事管理档案:干部任免、聘任,在编职工上岗、离岗,外聘人员的聘任、解聘和临时用工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等文件。

(三)                 企业财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等。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或资产公司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资产处、资产公司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        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三)        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 

(四)        企业对学校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实物,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五)        企业获奖情况;

(六)        其他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考核不合格或因玩忽职守,决策失误,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职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资产处共同拟定、修改,并报经资委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校经资〔2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