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校经资〔2011〕10号)

发布者:杨爱军发布时间:2012-09-25浏览次数:759

东南大学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权限审批暂行办法》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学校投资仅限于学校对全资、控股以及参股企业的投资。学校企业改革改制和资产划转工作完成后,仅限于学校对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投资,包括校办企业改制所形成的学校股权划转和用学校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对资产公司的投资(增资)行为。

第三条:学校用于对资产公司增资的无形资产是指东南大学在科研教学过程中形成的,由学校拥有并能够创造价值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以及校名、校誉等财产权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学校房产、地产不得用于对企业投资。

第五条:学校除对资产公司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创办企业,院系、机关部门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企业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拟保留的校办企业都必须改制,改制企业的学校股权都必须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

第七条: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校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

第八条: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进行企业投资。新投资组建学校控、参股企业,除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东南大学校名;严格控制新投资组建的企业使用东大SEU等与东南大学校名有关联的字号。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学校对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对于重大的投资决策,经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管理和决策需要,经资委可下设财经事务咨询委员会、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等专业性咨询机构,专门为经资委讨论重大、疑难投资事项提供专业性意见。

第十条:资产经营管理处作为经资委的日常办公机构,协助制定学校对企业投资管理的政策,负责学校对资产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其对各个企业的投资资产,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

第四章  无形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新公司),应当先由院系、教师团队等就成果转化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产业化分析报告。产业化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拟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基本情况

2、拟合作方基本情况

3、无形资产的技术优势、产业化基础

4、产品市场调查基本情况及市场预期

5、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风险评估

7、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管理处、资产公司及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围绕无形资产的数量、价值、占股比例、公司治理、利益风险等方面与合作方协商,并签订意向合作协议书。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投资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应当真实合理,不得虚高或故意压低评估价值,并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实施学校无形资产对企业投资时,应当确定将该等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公司的方式,包括:对资产公司增资、转让、许可使用等。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已转至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资产公司应当尽快与合作方协商确定新公司注册、经营与管理等事项的合作方案,并在新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前取得主管部门对相关投资行为的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在取得主管部门对相关投资行为的审批文件后,资产公司应当及时完成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积极参与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章  企业改制管理

第十八条:东南大学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校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主要决策机构,涉及企业改制重大事项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资产经营管理处是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东南大学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组的成员单位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应当对拟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改制过程中,应当妥善解决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及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拟订企业改制方案草案,相关部门、资产公司应当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改制方案须经东南大学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企业改制方案中的人员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同意。

第二十三条:企业改制时,应当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企业改制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企业改制完成后,学校持有的企业股权应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资产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法律、上级主管部门的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产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资产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学校对资产公司投资的管理,依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各自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经资委决定的经营方针和审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与资产公司总经理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年终对资产公司经营班子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奖惩。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经营班子负责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承担资产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投资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级投资管理机构,应特别重视对科技企业的投资管理,重点关注以无形资产出资组建科技企业的成长,及时跟踪和掌握投资项目的发展状况,努力解决孵化企业遇到问题和困难,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并不断完善科技企业的投入与撤出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经资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个投资项目开展专项检查。资产经营管理处协助经资委负责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须对投资实施过程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并向经资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经资委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由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代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

 

 

 

(校经资〔20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