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苏委教组〔2002〕35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全国高校第十二、十三次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我校院(系)级党组织党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建设,进一步发挥分党校在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设置
1.为了适应党建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各院(系)级党组织均须建立分党校。
2.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3-5人组成。
3.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兼任。
4.分党校的设置、撤销及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委批准。
二、任务和职责
5.分党校是各院(系)级党组织培训本单位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6.分党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办学方针。
7.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形势、政策、法纪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院(系)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职业道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8.按照校党委党校“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核”的要求,分党校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培训教育要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理想信念教育与党的纲领、目标教育紧密结合,爱国主义教育与党的历史及发展教育紧密结合,道德规范教育与党员标准及先进性教育紧密结合。分党校要以实现大学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毕业班学生党员比例过半”为党建工作新目标,加大培训力度,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党性修养上有较大提高。
9.分党校根据校党委党校和院(系)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规划和计划。
10.分党校接受校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协助和配合校党委党校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三、教学和管理
11.根据学年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培训教学工作,要注重对大学新生的早期党建教育。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党课教学大纲安排党课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
12.分党校要建立和培养兼职教师队伍。聘请有较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水平、乐于奉献的同志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院(系)级党组织成员要带头上好党课。
13.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教职工、学生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由若干分党校,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联合举办有关培训班。培训的教学计划、师资聘请等相关事项由相关分党校共同协商制订和解决
14.建立和完善对学员的考核制度,严格考试管理,考试纪律和违纪处分按《东南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2004年12月1日 颁发)执行。考核合格者由分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15.建立各类培训档案,相关资料及时报校党委党校汇总存档。
16.学校和院(系)要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经费,院(系)为本单位有关人员、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调查、研究、进修、及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17.院(系)级党组织要把分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要听取分党校工作的汇报,检查分党校的工作,研究并解决分党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根据院(系)党建的总体规划和不同时期党组织的中心工作,对分党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四、考核
18.校党委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院(系)级党校的考核实施细则。
五、附则
19.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